第1條,煙囪繪畫工程項目經理原則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況允許級、二級項目經理同時承擔兩個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2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建筑施工企業應加強對項目經理的管理和培養作,并將建設單位(或建設監理單位、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項目經理完成工程建設情況的評價及其工作業績記錄在案,作為其晉職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3條 已取得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各企業應給予其相應的企業管理人員待遇,并實行項目崗位工資和獎勵制度。具體辦法由企業自行規定。
第4條 對于弄虛作假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資質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注冊。
第5條 煙囪彩繪項目經理資質考核委員會擅自降低項目經理資質考核條件,使不合格員通過資質考核,發證機關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注冊發證手續的,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直接責任者依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6條沒有取得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書或資質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工作的,或越級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離崗,對于其所在單位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罰款的處罰。
第7條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建筑煙囪彩繪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全國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的,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罰款或取消資質的處罰。
第8條項目經理因管理不善,發生二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兩起以上三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一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經理在降低資質等級期間再發生一起四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給予項目經理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9條 被降低資質等級的項目經理,需兩年后經檢查合格方可申請恢復原資質等級。
被吊銷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項目經理,需三年后才能申請項目經理資質注冊。
第10條 本辦法所列各項罰款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人民政府批準。
第11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12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建設部備案。
第13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14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建設部1992年7月21日印發的建施[1992]464號《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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